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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程序
发布日期:2008-11-24 | 点击:516
排污费征收程序
一、排污费征收程序:
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阶段。
二、排污费征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6、《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7、《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8、《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
三、排污费征收标准:
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对每一排污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种类数,以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污水COD排污费征收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1元/污染当量。自2009年7月1日起,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征收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2、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三项。
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废气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由0.6元/污染当量提高到0.96元/污染当量;自2009年7月1日起,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征收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1000元/t。
4、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如下: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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