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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县环保局“三项举措”加强入县城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监管
发布日期:2010-3-12 | 点击:67
满城县环保局“三项举措”加强入县城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监管
满城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是省政府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入县城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的水质、水量直接关系到县城污水处理厂能否正常运转,同时,又直接关系到入厂排水企业生存。为保证县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达标排放,满城县环保局在城区“一厂一管、集中监测站”未全部投入使用前,制定了《关于加强入县城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监管的暂行规定》,实施“三项举措”切实加强入县城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监管。
    一、加强监管。监察大队、城关中队、城中中队、神星中队、要庄中队要加强辖区企业监管,特别是对进县城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要严格控制水质、水量,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加大监管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严格执法、处罚到位。对瞒报、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认真没有查处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停职待岗。
    二、严厉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满城县实际情况,对超标排放企业实行量化处罚,其中又分为能够入集中监测站的企业和不能够入集中监测站的企业。两类企业将按照污水排放超标的实际情况接受不同程度的处罚。超标排放污水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经县政府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举报制度。对举报超标排放企业的举报人,一经查实企业超标排放事实的,予以重奖,由违法企业另行负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兑奖方式予以兑现,严格保密。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目前,已印发100份《关于加强入县城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监管的暂行规定》发到各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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